危險化學品儲存
危險化學品對于整個社會發展很重要,然而因為固有的危險屬性導致其危害與風險也一直存在于它的整個生命周期,“談危色變”是現實社會對危險化學品的*真實反饋。
而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管理更是國內目前的老大難問題,頭疼的不僅僅是有儲存行為的相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企業,甚至連監管部門往往也略微舉足無措。導致這一現狀的原因很多,法規不健全、企業合規意識淡薄、儲存成本過高等等,因為此,我國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發生的**事故層出不窮;也因為此,我國近幾年針對危險化學品儲存相關法規文件進行修訂完善的呼聲與意愿正變得越來越高。
1)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界定
根據591號令,所有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然而,何為“專用”一直無明確界定。這也導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同地方的企業可能面臨的監管尺度也有所差異。以危害性較低的危險化學品為例,有些是要求不與普通化學品混存即可(倉庫有危化品資質),有些則被要求至少存放在丙二類倉庫。
2)少量危險化學品儲存的豁免
根據GB50016相關規定,有少部分情況,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來確定儲存火災危險性類別,然而需要滿足相應前提條件,需考慮的因素包括總量、房間容積比值、揮發性等。
除此以外,針對實驗室這一特殊場景,《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規范》(DB11/T 1191)提到,每間實驗室可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品總量不超過50L或50kg。然而前置條件是相應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相應儲存柜或儲存容器中。另外實驗室的危險化學品如滿足有限或例外數量相關條件,在同一儲存柜中存放時,無需適用隔離要求。
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相關法規的逐步完善,危險化學品儲存會日益規范化合理化,政策法規分析,危險化學品儲存的趨勢:可點擊CAISONGLABS